2023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3款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旧版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现在则是将整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款纳入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这意味着,实用新型从2024年1月20日起将正式引入创造性审查,标志着酝酿许久的对实用新型进行明显创造性审查的制度终落地。
不过,从审查的角度上来讲,对于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中明文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此不难看出,实用新型对创造性的要求,要明显低于发明专利。
长期以来,实用新型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初审合格后即直接授权。导致实用新型的申请量逐年增加,但是申请质量却参差不齐。很多专利仅为申请而申请,产生了大量不以保护科技创新为目的的“垃圾专利”。这显然违背了实用新型制度设立的初衷。在实用新型的审查中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也是为了回归立法的本质——鼓励创新。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试图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上做的新的制度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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